汽車保險種類及承保範圍簡介
 
1. 強制汽車責任險
一、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傷、殘廢或

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受益人給付保險

金。
二、 不保事項:

(一)、受害人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或加害人串通之行為
(二)、受害人或受益人故意之行為
(三)、受害人或受益人從事犯罪之行為
三、 追償事項: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公司仍依本保險契約約

定給付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
(一)、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藥而駕車者
(二)、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所致者
(三)、自殺或故意行為所致者
(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而駕車者
(五)、未經列名被保險人允許而駕駛被保險汽車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酒醉係指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所稱毒品

或迷幻藥係指吸食、注射或服用鴉片、海洛因、安非他命、古柯鹼、大麻、迷幻藥品或

其他違禁藥物而駕車者。
四、交通管理條例第21條係指無照駕駛、越級駕駛、使用註銷駕照駕車、駕照吊扣期間

駕車等違規行為。
五、 理賠給付項目:
(一)、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總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
(二)、殘廢給付:每人殘廢依照殘廢等級給付四萬元至150萬元
(三)、死亡給付:每人新台幣150萬元
每一次汽車交通事故每一人傷亡之責任限額為新台幣170萬元。
 
2.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一、 承保範圍:
(一) 傷害責任險四要素:
1. 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所致。
2. 第三人受有傷亡。
3. 被保險人應負有民事賠償責任。
4. 被保險人受有賠償請求。
上述四要素必須同時並存,承保保險公司方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額以上之部份對

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 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損害,賠償範

圍包含救護費用、運費、修護費用、補償費用及其他費用,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

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

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

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

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

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

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

輸等業在其受業務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3. 乘客責任險
一、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後,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成管理被

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保險公司依照本保險單汽車

第三人責任險有關條款及下列各項規定負賠償之責。
二、 不保事項:
 
因酒類影響所致其死亡、殘廢;體傷。
 
4. 甲式車體損失險
一、 承保範圍:
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所致之毀損滅失、拋擲物或墜落物第三者之非善

意行為、 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二、 不保事項:
 
(一).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堪使用之損失
(二).汽車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滅失
(三).非外來事故直接造成機械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
(四).置存放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

滅失
(五).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

損失
(六).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汽車肇事後逃逸而所造成之毀損
不保不賠,加保才賠:
(一).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發生之毀損滅失
(二).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 附加險:
汽車車體損失險附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險批單 茲經雙方同

意,被保險人於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並加保本附

加險批單,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後,保險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

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5. 乙式車體損失險
一、 承保範圍:
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所致之毀損滅失、拋擲物或墜落物 。
二、 不保事項:
 
(一).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堪使用之損失
(二).汽車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外來事故直接造成機械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
(四).置放車內物品或因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之損毀滅失
(五).輪胎、備胎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毀損
(六).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汽車肇事逃逸後其碰撞或擦撞而所造成之毀損
(八).因第三者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九).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遭不明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
不保不賠,加保才賠:
(一).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發生之毀損滅失
(二).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 附加險:
車體損失險附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險批單 茲經雙方同意,被

保險人於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並加保本附加險批

單,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後,保險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

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6. 丙式車體損失險
一、 承保範圍:
兩車碰撞或擦撞,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始負賠償之責 。
二、 不保事項:
 
(一).非直接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無法確認肇事逃逸之車輛
(三).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堪使用之損失
(四).汽車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五).置放車內物品或因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之損毀滅失
(六).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汽車肇事逃逸後其碰撞或擦撞而所造成之毀損
(八).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發生之毀損
(九).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 附加險:
車體損失險附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險批單 茲經雙方同意,被

保險人於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並加保本附加險批

單,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後,保險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

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7. 汽車竊盜損失險
一、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因遭受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

責。
二、 不保事項: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

滅失
(五).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被保險人之同居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

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因車體損失險甲式、乙式或丙式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汽車竊盜損失險附加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批單
茲經雙方同意,被保險人在投保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

並加保本附加險批單,在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後,保險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因汽車竊

盜損失險條款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零件、配件非與保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

損失,亦負賠償之責。